何女士問:我與丈夫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準備第二天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協議內容之一為,我同意放棄全部財產。但事后,因我丈夫反悔,我們未能協議離婚。我想到法院起訴離婚,但又不想放棄全部財產。我丈夫說,我已簽了協議,再無權分割財產了,請問我丈夫的觀點對嗎?
新疆梁律師解答:你有權利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