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作了妥善安排的,應共同到國內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者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國外一方寄交的訴訟文件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人民法院對華僑同國內公民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和僑務政策要求,按照照顧華僑并適當照顧國內眷屬的原則,慎重處理。
(1)國內居民一方以華僑在國外已重婚為由提出離婚,法院查證屬實的,應準予離婚。
(2)華僑久不回國,杳無音訊,不盡夫妻義務的,國內一方請求離婚,可以公告送達文書,公告期滿后準予離婚。判決書經公告送達后,在上訴期限屆滿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國外華僑與國內配偶有通信聯系,并匯款供養(yǎng)親屬,華僑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應盡量調解不離。如國內配偶堅決要求離婚,矛盾激化的,可根據具體情況準予離婚。
(4)華僑以國內配偶行為不檢點或者對婚姻不忠或者其他理由提出離婚的,查證屬實,一般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