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
你們雙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一事的來信收悉。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你們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存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你們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美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美使領館直接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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