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辦理離婚,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不論雙方是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按照此項規定,離婚當事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則》第147條“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由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訴訟,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的政策法律規定。
3)涉外離婚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兩國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