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登記提交什么證件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2、未簽署離婚協議書的當事人能辦理離婚登記嗎?
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自愿離婚但未簽署離婚協議書的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也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因此對于未簽署離婚協議書的當事人,即使雙方確屬自愿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不僅僅是夫妻兩人身份關系的解除它還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共同債務的償還等問題。離婚僅有雙方的自愿是不夠的,還需要雙方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及債務處理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自愿離婚的夫妻雙方應將達成的一致意見落實到文字上,形成書面材料,也就是離婚協議書。當事人在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將離婚協議書提交給婚姻登記員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共同簽署該離婚協議書。如果當事人僅口頭表明自愿離婚并已私下達成了協議,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
3、離婚后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可以婚姻登記機關更正嗎?
離婚后,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做出了適當處理因此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后是不能撤換的。
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可以自行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自覺履行協議,如有必要,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
如果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