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病的人在不知不覺中離了婚,其父母發現后,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進行離婚登記的民政局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楊浦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民政局的離婚登記。
今年50歲的老楊和妻子結婚20多年,一雙子女也已上了中學。但多年來,老楊的精神方面出現了問題,不但喪失了勞動能力,生活還需要妻子照顧。去年5月,不堪生活重負的楊妻帶著老楊來到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登記。協議約定,子女隨母親生活,老楊不負擔生活費;所欠債務各半負擔。但對于登記在楊妻名下的共有住房,雙方卻沒有作出處理。
離婚后,老楊找到年過古稀的父母,要求回父母家居住,并在家門口倒上汽油,揚言如不滿足他的要求就放火,還剪斷了小區內的電話線。老楊父母此時才知道原來老楊已和妻子離婚。
今年5月,老楊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以老楊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民政局做出的離婚登記。民政局表示,老楊夫妻前來辦理離婚時,并未出示老楊的殘疾證,也沒有告知工作人員老楊有精神病的情況。老楊辦理登記時表現也正常,并親自填寫了有關資料。
為慎重起見,法院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對老楊的精神狀態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結論為老楊患有精神分裂癥,在離婚時及目前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由于老楊夫妻隱瞞了老楊患有精神分裂癥的情況,致使民政局給予兩人辦理了離婚登記,頒發了離婚證,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該離婚登記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還表示,楊妻采用欺瞞手段進行離婚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婚姻登記機關正常的登記秩序,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作出的判決是,撤銷民政局的離婚登記,案件受理費100元和鑒定費2000元由楊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