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案件時,當事人一方主張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48小時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同時抄送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婦聯組織。
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后,應在12小時內將民事裁定書轉遞至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收到民事裁定書后12小時內指派社區民警與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告知民事裁定書的具體內容和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申請人如果發現被申請人有違反民事裁定書情形的,可以及時報警。談話內容應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名。被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應記錄在案。
如遇申請人、被申請人外出等特殊情形導致無法在前款規定的12小時內進行談話的,社區民警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在上述情形消失后立即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社區民警與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時,可以邀請當地婦聯組織派員參加,婦聯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接到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報警求助的,應當及時出警,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制止違反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的行為;
(二)組織救治傷員,委托傷情鑒定;
(三)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詢問當事人、現場目擊證人;
(四)收集、固定證據;
(五)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處理。
處置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