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需要結婚證嗎?
需要,這個問題是肯定的,結婚證是證明夫妻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重要證據,無論當事人是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還是去法院訴訟離婚,都需要首先證明男女雙方式存在合法婚姻的,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才能離婚這一說。
2、結婚證丟失能離婚嗎?
能,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了,公民有結婚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所以即使結婚證丟了,婚也可以照樣離。
3、起訴離婚,民政部門不予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應如何處理?
網友提問:我與丈夫因為感情不和,現準備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我的結婚證毀損了,民政局也不予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我應提供哪些材料來證明我的婚姻關系,以順利提起離婚訴訟?
律師回答:結婚證是證實婚姻存續關系最直接的證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提供結婚證或其他相關婚姻證明材料。如果起訴要求離婚但確實又沒有結婚證,只要還有其他材料能證明婚姻關系存續的,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之前,一般是當事人持身份證去婚姻登記機關開具一張婚姻登記證明即可。自2015年9月15日起婚姻登記機關發出通知,除辦理赴臺灣地區和9個國家(即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拉)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不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而結婚證毀損又想離婚的公民該怎么證明婚姻關系存在?
你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證明婚姻關系: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毀損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其次,可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一份戶籍證明,前提是夫妻雙方的戶口在同一個戶口本上,以戶口本的信息來證明夫妻關系。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復印婚姻登記檔案。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地十五條的規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保存情況。”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因此婚姻機關有可能因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而無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檔案存放地。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后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因此,婚姻檔案存放地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同級國家檔案館。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當事人可持加蓋公章的婚姻檔案作為婚姻關系的證明,然后憑婚姻檔案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