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們是相親就結婚,婚前不覺得男方很窮,可結婚后男方好像什么都買不起,因結婚前來不及拍婚紗照,我想婚后拍也一樣的,可結婚兩年了他都沒有提要去拍婚紗照,他所賺的錢除了生活費以外也給我買幾件衣服,其他的他拿給了他爸爸,而我覺得我們既然結婚了應該有自己的錢,也便有個急用什么的,我們在一起兩年了也沒有孩子,因各方面不合,我想申請離婚,他不同意,原因是結了就不想離婚。
滬律網福建林民敬律師回復:
雙方最好先好好協商下,要是能和好就沒有離婚的必要的。協議離婚與起訴離婚是離婚的兩種方式,如果你們想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很是關鍵,要是能對小孩、財產以及你們的債務問題等協商一致,就可處理離婚了。要是協議離婚不成,那就只能起訴離婚了,要是法院認為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已無和好的可能,一般就會判離了;如果一審判決不離,那么6個月后再起訴一般就會判決離婚了。
法律法規:
《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