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家有個親戚,黃女士,女,40多歲,4年前因為和丈夫感情不和及丈夫的經常打罵提出離婚,在離婚未果的情況下外出打工,現在4年過去了,去年11月份起訴至地方法院,要求離婚,可是被告未到庭,一審判不同意離婚,我的親戚黃女士是一定要離婚,像這種情況,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有什么辦法或提供什么樣的證據能夠提高勝訴率?不是說夫妻因為感情不和分居達一定的時間,法院應該支持離婚的嗎?為什么法院判不同意離婚?
滬律網廣東深圳蕭海燕律師回復: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分居達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現在黃女士可以提出上訴。
法律知識拓展: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一般考慮的重要因素是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婚姻法》對離婚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