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關于哺乳期離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為您詳細解答哺乳期內怎么離婚。
哺乳期離婚的定義哺乳期離婚是指在哺乳期中發生的夫妻雙方離婚事件。與此有關的一切注意事件、法律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嬰兒撫養問題、嬰兒歸屬問題等。
哺乳期內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是協議離婚,就是雙方簽訂好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二是訴訟離婚,就是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一方堅持離婚,就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我國《婚姻法》關于哺乳期離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知識延伸:
哺乳期內離婚的限制
離婚訴訟,婚姻關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出這樣限制男方在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時不得提出離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有利于減輕女方的精神、經濟負擔,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照料,作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提出離婚,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權,也是建設社會主義道德風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