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一個月便登記結婚,婚后妻子不與丈夫同居生活,引發了離婚糾紛。近日,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駁回被告要原告給予5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2013年12月,原告黃海軍與被告林小麗經人介紹相識談婚。2014年1月,兩人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楹螅中←悈s拒絕與原告同居生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此,黃海軍向林小麗提出了離婚的要求,因雙方協商離婚不成,原告遂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準許原、被告離婚。
黃海軍在庭審中訴稱,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自己到被告家中商量操辦婚禮的事情,討論中,因為被告不愿意與男方家人共同生活而產生分歧,婚禮之事就此擱置?;楹?,黃海軍多次要求林小麗到黃海軍的住處同居生活,林小麗都不同意。2014年5月,林小麗跟黃海軍稱自己不愿意嫁了,并提出要黃海軍支付 80000元至100000元的補償費作為離婚的條件。
被告林小麗則認為,原告之所以要求離婚,是原因原告的姐姐嫁到她的家中,雙方關系過親不適宜結婚。且雙方并未同居生活,如今的場面都是原告的過錯導致?,F在眾人對這件事議論紛紛,自己內心深受煎熬,林小麗遂提出了原告要想離婚就要賠償自己名譽和精神損失共50000元的要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相識時間較短,雙方因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差。原、被告婚后缺乏溝通,且并未同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雙方難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原告的離婚要求獲得支持。被告林小麗主張原告賠償其名譽和精神損失50000元,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