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區別:雙方自愿;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夫妻雙方的財產(包括債務)處理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程序是:雙方共同到發給自己結婚證的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簽好離婚協議,發給離婚證。離婚程序
訴訟離婚的實質條件是: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感情破裂則判決離婚;感情沒有破裂則判決不準離婚。感情是否破裂屬于一個抽象的概念,普通人并不好理解這一概念的含義。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審理離婚并不以過錯為標準,而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與此同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原則包括婚姻自由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等等。
■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
結婚是指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離婚是婚姻關系終止的一種方式(配偶的死亡是婚姻關系終止的另一種方式),是配偶生存期間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手段,離婚的結果不僅直接涉及到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且關系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親屬關系也產生一定的影響。夫妻之間如果沒有了感情,生活在一起當然是一種痛苦。離婚雖然是無奈之舉,但離婚也不失為一種解脫不幸婚姻的方法。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各有不同,也相互聯系。在實際生活中,一部分人認為,男女雙方只要長時間不在一起生活就自然而然的離婚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結婚是需要登記部門登記的,而離婚同樣需要依法辦理手續。產生這種錯誤觀念的原因在于其混淆了結婚與同居這兩個概念的含義。結婚是指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二人可能同居,也可能沒有同居;而男女二人同居既可能是領取了結婚證的同居,也可能是沒有領取結婚證而雙方自愿在一起的生活。如果是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同居,雙方不想在一起生活了,只是解除同居關系,涉及不到離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同居但未登記而又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另說)。下面,律師就離婚的兩種方式作一個簡單的說明。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雙方自愿離婚,即,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定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是:雙方自愿;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夫妻雙方的財產(包括債務)處理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程序是:雙方共同到發給自己結婚證的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簽好離婚協議,發給離婚證。協議離婚的特點是:離婚快速、效率高、簡便易行、成本低。但問題是:相當多數的人在離婚問題上已經鬧的不可開交,矛盾重重,根本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離婚,只有通過訴訟離婚,別無他法。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在協議離婚無法進行情況下的做法。其實質是:一方不愿意離婚;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財產(債務)處理不能達成一致。以上三點只要有一點存在就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關于訴訟離婚,本文只就離婚做一分析,而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另有表述。
在訴訟離婚中,離婚的實質條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感情破裂則判決離婚;感情沒有破裂則判決不準離婚。感情是否破裂屬于一個抽象的概念,普通人并不好理解這一概念的含義。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審理離婚并不以過錯為標準,而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與此同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原則包括婚姻自由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等等。
訴訟離婚的程序是:
男女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起訴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當事人身份證明(戶口本、身份證等)、財產目錄等相關證據。在起訴狀中,當事人需要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即,要求離婚;子女由誰撫養及撫養費的支付;財產如何處理等。當事人還需要將自己訴訟請求的事實與理由講清。
訴訟離婚的特點是:
麻煩、時間長、結果不確定,需要耗費較多的精力和財力。以上特點會與對方的抵觸、反抗、反對程度成正比,即,對方的抵觸、反抗、反對程度越高,難度越大。
在訴訟離婚中,當事人經常有的一個錯誤認識是:只要我不同意離婚,法院就會判決不準離婚。實際上,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即使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要求離婚的一方不與對方在一起生活,過一段時間后,再起訴離婚,法院必然判決離婚。
在訴訟離婚中,當事人還需要注意兩點:
其一,現役軍人的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其二,一定時期內對男方要求離婚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在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選擇上,當事人應當首選協議離婚,不成,再選擇訴訟離婚。可以說,訴訟離婚是離婚中最后的選擇和無奈中的必然選擇。
一位名人曾經說過“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則各有各的不幸。”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因各種因素必然導致一部分人離婚。離婚當然不是人生的一件幸事,但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婚姻自由本身就包括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也就是說,如果不考慮道德等方面的因素,離婚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權利,當事人可以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