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半身癱瘓的50歲女子阿英(化名)收到了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書,“維持原判”四個字,意味著她丈夫阿雄(化名)的第四次起訴離婚,以泉州中院的終審判決而失敗,他們30年的婚姻關系仍舊存在。考慮到阿英的身體狀況,在開庭時,法官特地到她家里審理案件。
阿英與阿雄均是惠安人,1983年12月,兩人按當地風俗舉行婚禮,生活在一起。1986年2月,阿英生下兒子阿才(化名);1988年10月,她又生育一女;1990年1月,阿英和阿雄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2003年1月,在建自家的房子時,阿英不慎被坍塌的土方壓傷,致腰以下部位終生癱瘓,只能臥床和靠輪椅活動。
2009年4月,阿雄提出離婚。在阿英不同意的情況下,阿雄起訴至法院。惠安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判決,不準予兩人離婚。2010年3月,阿雄再次起訴離婚,這一次,惠安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阿英不服,上訴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于同年9月作出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惠安法院重審期間,阿雄于 2011年7月提出撤訴申請,原因是顧及子女的婚嫁問題。同日,惠安法院準許阿雄撤訴。
去年,阿雄又一次提出離婚訴訟,惠安法院試圖調解,但以阿雄的不接受而告終。這次,阿雄訴稱,阿英生病后,他傾盡全力為其治療,但妻子至今未能康復,日常需依賴輪椅和保姆照料。且殘疾后的阿英變得脾氣暴躁,夫妻間的矛盾增多,雙方已無法過正常的夫妻生活。阿英卻不這樣認為,她說,結婚近30年,她與阿雄在領證前培養了感情基礎,領證后又加深了夫妻感情,自己為家庭含辛茹苦、盡心盡責,沒有任何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行為,她不同意離婚。
在采納阿才的一些說法后,惠安法院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阿雄不服,遂上訴至中院。
中院認為,男方雖多次提起離婚訴訟,但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30年,生兒育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來,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但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女方有強烈的和好愿望,雙方若能從維護家庭和睦的角度出發,互相諒解,互相關愛,共同珍惜、維護已建立的家庭,夫妻關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故判決不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