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每一種法律規范的制定,都有其在實踐的積極意義,準確的適用避免法律規范本身存在的弊端,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告離婚案件怎樣審理?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要注意的問題,對于解除“死亡的婚姻”以及部分當事人逃避案件審理具有重要的積極方面,但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準確把握“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的法律規定,排除隨意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慎重考慮適用公告程序審理。證據的證明標準達到能夠適用公告程序的條件,應該是證據能夠充分證實一方當事人處以以上的狀態。其舉證責任不應該屬于當事人,應該是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證實的職權范圍,也是法官行使審判權的自由裁量權的結果。是否適用是法官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而作出的判斷,不能僅僅依靠當事人提供的幾份證明,就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對于任何能夠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聯系的信息都不放過,同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家屬、親戚、朋友加強信息的溝通與傳遞。在大量的事實證實了“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
2、規范適用公告送達方式,盡可能的讓受送達人知道被起訴的信息。由于大量的流動人口多是外出務工人員,其所從事不同工作環境或者其所同社會接觸面狹窄等原因,使其很難從報紙上得知道送達信息,盡可能的同時適用多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除了采取在人民法院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公告送達的目的是讓受送達人得到被起訴的信息,而不僅僅是形式,作為法官必須認清適用公告離婚時,盡可能用多種方式使所發的公告盡可能的將信息傳遞到受送達人。
3、穩妥處理好財產及子女的撫養問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被告沒有出現,很多情況很難查明,故不易判定,可以有原告代為管理,子女可有原告撫養,對于撫養費用待被告出現另行主張。
4、深入查清案件事實,準確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破例的標準,審慎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離婚案件的原告是直接與法官接觸者,原告的稱述及其提交的大量證據證明了自己的訴訟主張,法官不能迷失在先入為主和原告的對方意識表示之中。一定要深入查清案件事實,對于證據的認定及采信力爭做到客觀公正,把握好夫妻感情是否破例的標準,審慎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總之,婚姻家庭是社會的最小單位,每一個家庭的穩定團結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對于適用公告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在開庭前法官應深入調查案件事實,增強庭審中法庭調查深度的和廣度,避免因被告缺席審理所帶來的弊端和對于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