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電影《誰說我不在乎》中的男女主人公的遭遇一樣,由于丟了結婚證,不但跑了好幾趟也沒離成婚,而且還因為到單位分別開離婚介紹信,弄了個滿城風雨,給兩個人的心理都帶來了不小的傷害。目前民政部門正就這一問題對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修改;新《條例》的宗旨是“簡化程序,方便群眾”;而在這些改動當中,當事人的隱私權保護將被加強。
據了解,根據現在離婚登記相應的管理條例,準備離婚的夫婦至少要有三個前提條件和五大硬件才能來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三個前提條件是,離婚出于雙方自愿,兩人都要到場,在財產及孩子方面已經有了適當協議。五個硬件是結婚證、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離婚證明書、戶口本、身份證、離婚財產協議書。根據法規,協議離婚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同樣是離婚,在法院不需要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從客觀上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權。記者從法院有關專業人士處了解到,在法院辦理訴訟離婚程序非常簡單,即便是夫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有異議也能通過法庭的調整很快辦完離婚手續。西城區人民法院的劉珍法官告訴記者:“如果雙方協議好了,到法院半天就能將所有程序走完。我們需要的證件是結婚證、身份證和房產產權證或者房屋契約證。我認為程序方便快捷和保護人們的隱私權是大多數人上法院走訴訟離婚程序的主要原因。”
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李處長告訴記者:“其中最關鍵的一項是雙方當事人單位的離婚介紹信,越來越多的人不愿意將自己家庭的聚散在單位、領導面前‘展示’;甚至有的人問我們的工作人員,不用這個成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