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男友08年2月1日登記,未舉行婚禮。2月5號我們共同辦理的買房合同,付款5萬。但是合同落款是我男友名字。其還有一處婚前已辦理房產證的房子,戶名為我男有名字。我們共同生活1月多。男友系空軍現役二期軍人,08年11月轉三期士官。在此之前,他有一同居要結婚女友,后他隱瞞,我與其戀愛,后因其家人原因對我不滿,他寧愿選擇和我離婚也不會讓他家人不高興。08年1月我為其流產一次,我手術后3天他就離開未曾照料。我們分居兩地,現在他基本不聯系我,也無關心。我想離婚,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賠償費?如其不同意離婚,我該怎么辦?是否起訴其騙婚?如要求離婚,房產及其退伍費是否和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家庭律師:
你可以申請離婚,進入離婚程序后,如果沒有特殊的規定,你可以請求對方對你造成的傷害,由于對方并無與其前女朋友結婚因此不存在騙婚問題,由于他是現役軍人還沒有退伍費用。你說的婚后的房子可以做為共同財產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