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張先生的妻子因精神抑郁離家出走,他四處查訪但一直找不到妻子的下落。“她沒離家出走時,我們因為感情不和提出過離婚,她失蹤后我想離婚也離不成了。”家住平原路的張先生昨天撥打早報熱線82888000說,他想知道如何解除他和妻子的婚姻關系。
記者隨后咨詢了山東海之源律師事務所的王文濤律師,他稱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張先生仍然可以起訴離婚,但需要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所謂“公告送達”,就是通過在法院公告欄、張先生妻子原住所地張貼公告、在省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向她提供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信息。公告60天后,法院將視同他妻子已知情。“如果此時她還沒出現,法院將缺席審判。判決書依然以公告方式送達給她。”王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