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
假如再結婚一方有先離婚這個手續,事情就很明朗了,另外一方沒有離婚和分財產的資格。但是再婚一方沒有走法律程序,雖然實事是另外一個長期沒有回來,沒有盡到夫妻的義務,但是法律上你們現在還是夫妻,并且再婚一方還很有可能要犯重婚罪,但是法律的具體條款也是會靈活處理的,估計是允許夫妻離婚,然后進行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