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規章,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中國領事依照國際公約、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及中國國內法律規章,可為海外中國公民結婚提供“辦理結婚登記、出具相關證明或辦理公證認證”等服務,但對海外中國公民離婚所提供的服務有所不同。為此,本文主要就海外中國公民(亦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下同)如何辦理離婚手續提示如下:
■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海
外中國公民,辦理離婚手續的
現行做法及其法律依據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據此,對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海外中國公民來說,如果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其原則上應親自到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辦離婚。
但在實踐中,在海外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多數難以親自回國辦理離婚手續。根據中國有關部門的現行做法,上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親自或委托在中國內地居住的親友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具體做法是: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親自或委托他人向原結婚所在地(或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了解離婚訴訟程序。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根據上述人民法院的要求,親自向中國領事申辦“離婚訴訟委托書”等相關文件的簽名屬實公證。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中國內地的受托人依法定程序向上述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材料。如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即準予離婚。
■由中國領事辦理結婚登記的海
外中國公民,辦理離婚手續的
現行做法及其法律依據
目前,在駐在國法律規章承認領事婚姻的前提下,中國領事可應雙方均系中國公民的結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及中國國內法律規章,對由中國領事辦理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來說,其申辦離婚通常涉及如下三種情況:
●如果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其原則上可親自向原結婚登記的中國領事機構申辦離婚。具體做法是:
1、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中國領事提出離婚登記申請。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當按要求遞交照片、逐項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和《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并在中國領事面前在前述相關表格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