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分居兩地,相隔千里。最近,我發現丈夫瞞著我金屋藏嬌,雙方感情遂起糾葛。請問:兩地分居,如何離婚?
讀者 鄧麗
鄧麗同志:
離婚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訴訟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過,登記離婚有三個前提條件:其一是你與丈夫自愿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其二是雙方均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三是結婚登記系在中國內地辦理。你與丈夫若協商一致同意離婚,符合前述條件,則可到你的住所地或丈夫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你丈夫不同意離婚,或雖同意離婚,但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你們兩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據“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若你丈夫起訴離婚,則他應當向你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樣,若你提起離婚,也只能向你丈夫所在地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