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離婚怎樣送達訴訟書?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涉外離婚向被告方送達訴訟書,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外交送達;
3、對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委托我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上述方式不能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
二、涉外離婚訴訟向哪個法院提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我國對于涉外離婚訴訟適用法院地法。
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三、如何辦理涉外離婚登記?
(一)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的條件:
1、雙方須自愿離婚;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須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須提交證件和材料:
l、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通行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
4、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離婚登記的程序:
l、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
2、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填寫《離婚登記聲明書》;
3、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離婚登記協議書》“協議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