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涉外婚姻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有一個復雜的公證、認證程序,接下來,我們來具體了解一下涉外離婚公證程序:
一、國外法律文書公證認證的程序
外國的法律文書或書面文件(如授權委托書)要在國內法院當作證據使用的:
第一步需要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步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
第三步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只有經過這三步確認的文書,才能在國內的法院使用。
二、在我國生成的法律文書需要在國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類似程序的確認
1.由涉外公證處出具涉外公證文書。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
2.經過第1步驟的涉外公證書,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認證處辦理涉外認證手續。
3.將經過第1、2步驟的文書,送交相關國家使領館辦理認證。
三、離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份、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2、婚證、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原件和復印件,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應附相應的生效證明。
四、關于港、澳、臺地區的公證認證:
1、 來自香港的法律文書
需要先委托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核和公證),然后再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后才能寄回國內使用。
2、 來自澳門的法律文書
需要先委托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證律師做公證,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樣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目前并無明確要求。
3、 來自臺灣的法律文書
委托臺灣的律師到臺公證機關公證;公證副本寄交內地公證員協會進行核證,核證后的法律律文書即可在內地使用。
外國的法律文書或當事人在外國生成的書面材料(如離婚意見書、授權委托書等)要拿到中國使用,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然后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之后,才能拿到我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