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事離婚的條件是:
1、 經駐在國明示或默示同意。
2、 領事離婚必須遵守駐在國法律。
3、 婚姻當事人雙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國國民。
(二)領事離婚的效力
一般而言,經一國駐外使領館在駐在國辦理的領事離婚,在駐在國、派遣國都是有效的,第三國亦承認領事離婚的法律效力。
我國承認領事離婚,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中國公民之間的離婚案件。
對不實行領事離婚制度的國家,我國實行對等原則。凡不準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領事離婚的,我國也不允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理領事離婚。
(三)法律適用
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領事離婚時,在離婚的實質要件方面適用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