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國法律對離婚條件和離婚方式規定的差異,這就必然引起或產生法律沖突。因為離婚的形式主要涉及程序問題,對離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沖突,各國一般都規定適用法院地法;而對離婚的實質要件的法律選擇,各國通常采取以下沖突規則:
(一)依據法院地法
(二)依據當事人本國法
(三)重疊適用法院地法和當事人本國法
(四)適用利于離婚的法律
只在《民法通則》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的法律。因此,如果法院地在中國,就應該適用中國法,如果法院地在外國,就適用外國法律。但是,如果法院地與當事人沒有直接聯系,其判決往往會產生承認和執行上的困難。因此,涉外離婚主要還是適用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本國法。
我國法律對涉外民商中的家庭(結婚、離婚、收養、監護、扶養)的具體規定
1. 結婚離婚
(1)《民通》第147條:中外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離婚適用法院地法。
(2)《民通意見》第188條: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包括離婚中的不動產分割問題)。
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3)涉外離婚管轄權:
《民訴法》22、23條:原被告一方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民訴法意見》13—16條: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外結婚+定居國外: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內外分居(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內方住所地方院起訴+平行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都在國外+未定居: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中國公民甲得知A國法院正在審理其配偶中國公民乙提起的離婚訴訟,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國法院對乙也提起離婚之訴。依我國司法實踐,法院對于甲的起訴應如何處理?
A.受理此案B.以“一事不兩訴”原則為依據不予受理
C.與A國法院協調管轄權的沖突D.告知甲在A國法院應訴
【答案】A
【例如】中國籍公民張某與華僑李某在某國相識后結婚并定居該國。10年后張某在定居國起訴離婚,但該國法院以當事人雙方均具有中國國籍為由拒絕受理該案。張某遂向自己在中國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訴。依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一個選項是正確的?
A.因雙方在定居國結婚,不應受理B.因雙方已定居國外10年,不應受理
C.該中國法院有權受理D.告知雙方先訂立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書面協議
【答案】C
2.收養
98年《收養法》第21條:重疊適用收養人所在國法和中國法。
3.監護
《民通意見》第190條:監護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但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法律。
【例如】秦某出生于美國,具有美國國籍,現年10歲。秦某的父親是華裔美國人,母親是中國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國離異后,秦某的母親攜秦某回國定居,秦某的母親在公安機關辦理了常住戶口登記,也為秦某辦理了在中國長期居留的證件。后秦某的父親委托中國律師在中國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取得對其子的監護權。請回答以下問題。
1.關于對秦某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我國人民法院應該適用下列哪國法律?
A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B中國法律
C美國法律D被監護人的住所地國家的法律
【答案】BD
2.在該案中,如果秦某只是臨時居留在中國,我國人民法院對秦某的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該適用下列哪國的法律?
A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B中國法律
C美國法律D被監護人的住所地國家的法律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