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于答辯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請人無法再與答辯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辯人不養家、虐打呈請人、嗜賭、經常醉酒、不關心家人等。
如懷疑答辯人有通奸,但呈請人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時,只可以不合理行為提出,指出答辯人與不知名(或知名)的異性有不正當的交往。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判答辯人要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二、答辯人有通奸之事實,使婚姻破裂
除非答辯人愿意白紙黑字承認通奸外,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答辯人確有通奸的事實,才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例如答辯人包二奶,且已生子女。如有私家偵探的通奸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證據。
雖然許多離婚的原因,均是有第三者的介入,但因沒有足夠的通奸證據時,只可以上述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三、分居一年,答辯人同意離婚
分居,通常是指雙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沒有任何婚姻生活。如因沒有其他居所可遷出,被迫繼續住在同一間屋中,也可分居;呈請人必須與答辯人終止一切婚姻生活,即不同床、沒有性行為、不為對方煮飯、洗衣服等,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對待答辯人。
此項離婚事實,是唯一一項必需答辯人同意才可提出。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只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一半的訴訟費用。
四、分居兩年,無需答辯人同意
只要計算至遞交離婚呈請書之日,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即無需答辯人同意,亦可以分居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不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五、拋棄配偶,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
答辯人突然離家,且有一去不復返之意。于答辯人離家一年后,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