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中有關離婚的現行規定(見法國民法典第229條及其后)自1975年7月11日第75-617號法以來,適用已近20年。按照目前的程序,離婚不但要花費人力、財力,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因此,法國司法部長最近提出了一個修改離婚程序的法律草案。
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簡化現有的四個離婚程序(協議離婚divorce par consentement mutuel、一人提出另一人同意的離婚divorce demandé et accepté、因夫妻已分居的離婚 divorce pour rupture de la vie commune、過錯離婚 divorce pour faute)。但草案對離婚的司法性質不做任何改動,即改革后離婚程序仍屬大審法院管轄。
根據這一修改草案,夫妻共同要求離婚(我們常說的協議離婚)的程序將大大地縮短:協議離婚程序仍然需要夫妻雙方在離婚原則及其結果上(如對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配等)都能達成一致,但只需要一次開庭審理,法官即可以宣判離婚。而現在適用的協議離婚程序,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需兩次出庭,法官在第一次開庭后還會給離婚夫婦留出三個月的“思考時間”,然后再第二次開庭審理。實踐證明,絕大多數要求協議離婚的夫婦在提出離婚申請時已不再需要思考、也不再考慮如何對已發生的矛盾作任何調解了。因此,兩次庭審和三個月的思考時間常常被視為是程序冗長的原由。
關于過錯離婚程序,修改草案把過錯的歸罪與離婚后的經濟后果區分開來,使得有過錯的一方在離婚后也能得到經濟上的補償。而在現在適用的過錯離婚中,被裁決有全部過錯(aux torts exclusifs)的一方,除特殊情況外,絕對不可能得到“補償賠償”(prestation compensatoire)。
其他兩種離婚程序也將有所簡化。草案在一方申請另一方同意的離婚程序中,取消了“使得共同生活無法繼續的事由(faits rendant la vie commune intolérable)”的概念;在夫妻已分居的程序中,現在適用的條件是分居六年后才可申請離婚,草案將把這一條件改為分居兩年。
此外,無論申請離婚的夫婦使用哪一種離婚程序,法官都可以要求他們去向家庭調解員(médiateur familial)作咨詢;而不是現行的“鼓勵”他們去作這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