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這條規定有一個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如果兩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選擇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侵權行為處理”。該條的規定體現了我國處理涉外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三個原則: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一般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是處理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一般原則。這一原則被世界各國普遍采取。對于侵權行為地如何確定的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7條規定:“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住所地法。這是一項補充原則。這一原則顯然是從訴訟的便利及判決的有利于國外承認與執行為出發點來加以考而制定的。這一原則是在法院確定了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同一國籍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后考慮適用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院在此情況下只是“可以”適用當事人的共同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而非一定適用他們的共同屬人法。即法院仍“可以”根據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盡管雙方有共同的國籍或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侵權行為處理。這是我國在涉外侵權行為之債法律適用上的特殊規則。該項原則是“雙重可訴規則”的體現。與英國、日本、德國的立法與實踐相似。這一原則加大了我國法院對侵權行為適用法院地法的控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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