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3年,美國人KEN與妻子LILY在美國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KEN一直對中國很感興趣,想到這個神秘的東方國度看一看。2001年,KEN所在的公司在華投資,KEN遂主動要求到駐華分公司工作。自2001年5月至今,KEN一直在中國工作。但是KEN的妻子LILY一直住在美國,雙方沒有互相探訪,處于分居狀態,感情逐漸淡薄。由于工作和撫養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EN認為回美國辦理將面臨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所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人與被起訴人均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且婚姻締結地也不在中國,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據此,人民法院對KEN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管轄權問題。外國人能否在中國辦理離婚手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由此可知,外國人能否在我國提起離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國。雙方均系外國人,不論是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我國訴訟程序辦理。如果被告一方對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則視為承認我國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或不應訴答辯,且原婚姻締結地不在國內,我國法院一般不會對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作出判決,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法院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已協議一致,一般國內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調解書,一般外國法院對中國調解書經過法定程序是承認的,當然也可能有些國家不承認中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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