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又申請,應按結婚的規定辦理。
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須出示件,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如果前次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應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申請我國人民法院承認裁定其效力,但必須經該出具離婚證的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和我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與外國公民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的,應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調解書或判決書),須申請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二、如果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所出具的材料,應附有翻譯成中文的、經核對無誤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