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在美留學讀博,因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律師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告訴委托人,如果缺乏足夠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委托人的第一次起訴可能會被法院判決不離,建議最好協議離婚。委托人因無法與妻子達成協議離婚的一致意見,只好委托律師介入訴訟。
一、案情簡介:
1996年委托人與其妻共同讀研究生時認識戀愛,并于1999年7月X日登記結婚。2001年X月X日,雙方生育一女。1997年夏天開始雙方分居在國內的不同城市,2001年初委托人留學美國至今,雙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夠,婚后又聚少離多,導致夫妻感情并不深厚,且因長期分居而導致僅有的夫妻感情破裂。
二、律師所作的工作:
接受委托前告訴委托人如何辦理涉外離婚案件以及如何辦理委托手續,接受委托以后,律師就與對方當事人取得了聯系并當面進行了協商,對方當事人同意離婚但對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分歧較大。律師告訴了委托人對方對孩子撫養費的協商價格以及支付時間和方式,委托人認為一次性要支付完孩子的撫養費20多萬元,自己目前實在沒有這樣大的財力,對方是否考慮分期給付。律師再次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因對方當事人認為委托人長期在國外以后孩子的撫養費在委托人不誠信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執行,因此需要考慮以后再決定。
開庭時,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法官聽了原告律師和對方當事人的陳訴后,建議雙方再次協商后開庭。
律師繼續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分析各自的利弊,以及實踐中法院對如此案件的判決慣例。經律師與雙方當事人的多次溝通,最后達成了一致意見,并在開庭時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委托人對于律師耐心細致的溝通工作和最后圓滿實現自己的目的非常滿意。
三、律師的感想:
本案屬于涉外案件,委托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出庭參加訴訟,律師作為涉外方的代理律師一定要依據涉外的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在法庭上調解達成協議的,對協議的內容要讓委托人認同后律師才簽字。因離婚案件往往涉及到感情和親情,作為代理律師在工作中要盡力做好溝通工作不要激化矛盾。
注意:對于當事人沒有出庭的案件,現在法院均實行判決結案。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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