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復婚登記按辦理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一、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程序
(1)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機關
廣東省出具涉外、涉華僑、港澳臺居民婚姻關系的《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機關的劃分:
涉外國人、外籍人的婚姻關系證明,原來是在省或市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的,分別由原登記的省或市涉外婚姻登記處出具;原來是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或縣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在一律由地級市級涉外婚姻登記處出具。涉華僑、港澳臺居民婚姻關系證明,原來是在省或市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由原來的登記機關出具;原來是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或縣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一律由縣婚姻登記機關出具。
現在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機關,只出具雙方婚姻當事人都是國內公民的《夫妻關系證明書》,不出具涉外、涉華僑、港澳臺居民婚姻的《夫妻關系證明書》。
(2)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書的理由
婚姻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查閱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實依法辦理過結婚或離婚登記的,可給予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條件
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確實丟失了《結婚證》;二是有結婚登記的檔案可查。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可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具體辦法是:當事人提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書面申請,說明什么時候,在什么地方辦理過結婚登記,為什么要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然后遞交原婚姻登記機關,由該機關查核是否有結婚登記檔案。如有檔案,該機關又有權發放此類《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即可辦理手續,發給《夫妻關系證明書》。如該機關無權發放此類《夫妻關系證明書》,則由該機關根據檔案記載,出具證明,證明當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在該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書的編號。有條件的,還可以把結婚登記的檔案復印交給當事人。當事人把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原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和結婚登記的檔案復印件一并交有權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婚姻登記機關、并交驗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即可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夫妻雙方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簽字辦理,還要繳交單人大1寸或雙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并按規定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
(4)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機關和辦法
發證機關:由原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出具。
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確實遺失或損毀了《離婚證》;二是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離婚登記的。三是有離婚登記檔案可查的。
申領辦法:由當事人提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書面申請,說明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或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方遺失或損毀了《離婚證》以及需要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理由,然后交登記機關審查。經該機關查核,確有離婚登記檔案的,繳交單人大1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并按規定繳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即可發給《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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