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對外經濟貿易交流的拓展,很多中國人涉足國外尋求發展空間。隨著外商投資企業進駐中國,外商投資的加大,外國人才的引進,越來越多的外國人到中國安家立業。無論何種情形,其中免不了有感情破裂要求離婚的,但是由于各國關于離婚規定的不同以及相互之間聯系的不便,涉外婚姻的解除通常比較繁瑣、復雜。
根據多年實踐工作經驗,結合國內外相關法律的規定,就涉外離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歸納如下:
第一、夫妻雙方均為中國人,一方在國外的。
1)管轄法院。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由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方式。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需要雙方親自到場,才能夠確定婚姻關系的解除。因此,如果一方能夠回來辦理離婚自然比較容易,但是一方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的,則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就是說,如果一方不能回國,那么無論雙方同意離婚與否,都必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國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國的律師代理出庭應訴,但必須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相關書面材料。這些書面材料包括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當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等,授權委托書和離婚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離婚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材料公證后交由國內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律師證(律師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應訴,發表法律意見,參加法庭辯論,領取法律訴訟文書。
第二、夫妻雙方均為中國人,但都在國外的。
1)管轄法院。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國外定居的,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采取訴訟程序,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離婚方式。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有爭議的,則需回國向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或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離婚訴訟,并向國內受案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人民法院審理。授權委托書和離婚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果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雙方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夫妻一方為外國人,一方為中國人,外國人一方居住在國外的。
1)管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即與外國人離婚,可向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送達。由于外國人居住在國外,在中國提起離婚訴訟,送達就成為比較困難的問題。因此,當事人和法院都應當注意送達方式的選擇,爭取將法律文書最快送達到被告。
第一種情況是知道國外一方準確地址的: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法院逐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即基層法院→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我國駐該成員國的使、領館→當事人,過程是比較復雜而漫長的;
3、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4、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5、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的方式已經成為最方便快捷的方式。但是由于電子郵件地址的不固定性和取證的困難,在實踐中使用較為慎重,仍需探索。
第二種情況是國內一方不知道國外一方的準確地址,這時候在國內起訴離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訴時明確告知法院,以免耽誤訴訟時間。這種情況一般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
第四、雙方均為外國人,在中國提起離婚的。
外國人能否在中國辦理離婚手續,怎樣辦理,我國法律尚無詳細規定。概括的說,配偶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這里有兩個例外情況,第一,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權管轄。第二,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已經協商一致,一般國內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調解書。但需要了解一下,當事人雙方的所屬國是否承認第三國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不承認的,最好不要在中國辦理離婚,雙方國家都承認的情況下,可以在中國辦理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雙方的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的,原告可向有管轄權的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方的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的,原告可向有管轄權的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雙方均為外國人的,不論雙方是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均需依訴訟程序辦理離婚。
第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第六、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
概括起來講,關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如何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