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離婚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如果是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哪些情況不屬于分居狀態?
(一)分床不分房
有些夫妻感情不和,想分居,但是由于條件問題,仍然同住在一個屋檐下,只是分床睡,這種情況很難證明夫妻兩人屬于分居狀態,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有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