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斷是否分居?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此外,您還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之一,僅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情節之一,并不能讓夫妻關系自動解除。
二、怎么算分居兩年
(一)法律上的分居必須是感情不和導致分居
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異地工作,可能是長時間出差等等,但是作為離婚理由的分居則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也就是說,分居并不是被迫的,而是夫妻自愿選擇的、有意為之的。
(二)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依一方的提出或雙方協議(含默示行為)的時間而定,如雙方意見不一致,則由法院查明;在無法查明的情況下,一般以一方提出分居時間較短的作準為宜,這樣有利于維護家庭的穩定性。
(三)不能累計計算
法律中所說的“分居”的時間,必須是持續不斷的,即從雙方最后的同居狀態結束時起至一方起訴離婚時。在“時斷時續”和“分分和和”的情況下,分居時間不應累計計算,而是以最后一次分居的時間為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