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了?
根據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定,離婚的方式包括:到民政局辦理的離婚登記和到人民法院辦理的離婚訴訟兩種,沒有其他方式,其中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必須滿足雙方自愿離婚、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等條件,否則,只能通過離婚訴訟來解決。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其中規定的第四種情形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可見,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這里應該注意的是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的分居,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情形。另外,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之一,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情形的仍可以判決離婚。
法院認定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分居”應具備以下要件:
1、時間上分居滿二年
分居必須滿二年,并且該時間應當是連續計算。一旦分居后又同居,分居時間歸零,若再次分居,分居時間重新計算。
2、客觀上存在分居事實
分居指的是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同屋分居”甚至“同床分居”的情形,該情形因認定雙方在主觀上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觀上存在不再一起共同生活的表現較為困難,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為分居。
3、主觀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分居的原因必須是雙方的感情不和,現實生活中因學習、工作、家庭住房等原因分居兩年的不包括在內。
4、證據上加以證明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事實較為困難。我們認為,當事人可依據夫妻分居協議證明分居事實或者依據第三方的調解筆錄、房屋租賃合同、居(村)委會證明、物業證明、水電費繳納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綜合認定夫妻雙方分居的事實。
那么法律上可以通過什么方式離婚?
1、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