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以認定分居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經濟狀況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沒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異地居住的,法院不一定認為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條件。婚姻法認定感情破裂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搬遷,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種事實分居基礎上,還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加強證明的力度,可以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3、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常見的證據有:1、雙方簽訂的夫妻書面分居協議;2、一方簽訂的租房合同;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書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要高一些。
4、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不會自動離婚
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離婚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即使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情況,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