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居滿兩年就能自動離婚嗎?
李女士與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十年,能否自動離婚?如果不能,丈夫又不同意離婚,她應該怎么辦?
針對以上問題,律師給出回答:我國法律中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但分居滿兩年可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之一。你與丈夫分居已十年,可以此起訴離婚,但是你需要搜集你們分居十年的證據,比如電話和短息等。
“分居滿兩年可自動離婚”,這是一個流傳頗廣的錯誤認識。其實我國法律根本沒有所謂的“自動離婚”的規定。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只能通過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2、分居離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1)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2)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兩年,但經調解沒有和好可能的。
3、離婚前的分居要注意哪些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床不是分居。對于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開居住,同居一個住所各在各自房間睡,不過性生活,這種分床,一般不認為是分居。 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義務
(3)分居是否要登記,分居協議有用嗎?
在我國,并不存在登記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記。
夫妻雙方同意分居并簽訂分居協議,可以作為分居的證據,有助于日后訴訟時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實,因而是有益的。
4、如何證明分居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鑒于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取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離婚相關事項,保障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長期不在一個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這樣的情況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法律意義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分開兩地生活。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