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楊女士向媒體咨詢分居離婚的相關問題。據楊女士說,她和丈夫王某因工作關系常年兩地分居,導致感情淡薄,目前正在商議離婚,但是王某堅決不同意離婚,楊女士決定與其分居。楊女士咨詢律師,他們兩地分居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解答:首先,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其次,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須有證據證明。此外,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分居并不會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一方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確認“確實感情破裂”而分居兩年才能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