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朱先生與肖女士結婚20余年,本來可以過平平淡淡的生活,但是丈夫朱先生以妻子肖女士有外遇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登記結婚,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婚后雙方未能經營好夫妻感情,均指責對方與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導致夫妻關系逐漸惡化。從2009年至今,雙方只見過幾次面,分居達數年。另外,被告表示離婚可以,但是要求原告給予相應的金錢賠償,否則不同意離婚。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和原告的證據,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對原告的離婚訴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給予一定數額的賠償,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存在導致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現有的經濟狀況,故對被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原告朱先生與被告肖女士離婚。
【說法】江西祥昀律師事務所律師鄺憲平認為,夫妻感情和睦與否,關鍵是夫妻之間是否能夠做到坦誠、信任、包容和尊重。本案原告與被告雖結婚20余年,但由于雙方缺乏基本的信任,亦不能做到包容和尊重對方,相互指責對方與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導致夫妻感情逐漸惡化。從2009年至今,雙方只見過幾次面,分居達數年。在訴訟中,被告表示離婚可以,但要給予相應的金錢賠償,否則不同意離婚。法院據此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我國《婚姻法》第 3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