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于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以下滬律網編輯為您介紹婚姻法對分居的一些規定。
一、夫妻分居之立法現狀及其缺陷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規定為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可見,我國承認事實上的分居。但是,我國現行婚姻法并未將分居制度作以詳細的規定,導致的弊端有:離婚訴訟中應如何認定分居,法無明文規定,當事人對在起訴以前婚姻雙方是否分居、分居時間長短這一事實普遍舉證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前述婚姻法條款的適用;夫妻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糾紛日益增多;夫妻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依理論界通說及司法解釋應屬夫妻共有,但分居的夫妻,客觀上形成了兩個各自獨立的生活、經濟單位,所得的財產也處于分離狀態,并不符合共同財產制的本質。
二、分居法律制度的域外經驗
分居,亦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度,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同居義務的法律制度。分居起源于歐洲中世紀宗教法,西方國家認可的分居大致有三種:一為裁判分居,由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并經法院判令分居,原因一般與離婚相同,亦許可諸如因人人格、經濟上的事由,或因共同生活而受嚴重危害等不能與配偶同居的正當理由。二為協議分居,是指夫妻可以契約方式約定分居,約定免除同居義務及分居時的有關權利義務。三為事實上的分居,指當事人既有客觀的分居狀態,又有主觀上的分居愿望,但多數立法例不承認事實上的分居。
外國法律對分居法律后果的規定主要涉及以下五個方面:
(一)暫時免除夫妻之間法律上的同居義務,在此期間雙方個別居住,即使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也無須共同處理家庭事務,不存在夫妻性生活;
(二)終止夫妻之間原有的家事代理權,但若第三人不知情,該夫妻仍就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三)分居時的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以杜絕對外交易的困擾,保護善意第三人;
(四)法律上的夫妻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五)關于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和撫養準用離婚后的親權及撫養的相關規定。
三、設立夫妻分居制度之意義
夫妻分居制度的設立,可實現的法律功能有:
1.易于認定當事人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時間,給審判提供客觀標準,避免當事人多次重復訴訟,提高審判工作效率。
2.分居宣告明確了分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了夫妻財產及子女撫養。
3.對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提供正當途徑的解脫,婚內強奸的法律困惑將不存在。
4.對婚姻法夫妻財產制是一個有益的補充。
5.分居制度的設立符合民事訴訟的目的,終結了分居的夫妻雙方不確定的權利義務狀態,使當事人從重復訴訟的怪圈中掙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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