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是批證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特點:
(1) 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具有公開性及社會性。
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范圍往往限于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雖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凡是知情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此類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對較低。
(2) 證言內容往往具有主觀性。
由于每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念不同、社會生長條件不一,因此,每個證人對于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認識也相差甚遠。在收集證人證言時,注意盡量避免證人的主觀臆斷或證人的觀點,盡量避免證人的感情色彩,保證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性。當然,有條件地適度運用證人的觀點,也并非未嘗不可。比如,在證言筆錄的最后的補充當中,證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所掌握的情況發表一下對于原、被告婚姻的態度。
(3) 證言內容往往并非來自親身感知。
由于夫妻之間生活的排外性,導致在很多情況下,證人證言證實內容的來源都是一方當事人,即當事人轉述給證人。轉述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形成所謂的“傳聞證據”。這類證據證明力較低,需要其它類別的證據進行補強印證。
(4) 當事人往往對證人證言具有依賴性。
由于婚姻案件取證特別是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取證較為困難,因此,很多當事人往往將希望寄托于當庭陳述上面,有的律師也要求當事人在庭后或開庭時向法院遞交“自訴書”。事實上,婚姻案件中,僅有當事人陳述證明力明顯會力度不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或律師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證據進行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