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有婦之夫王某,與廖某長期,以至釀成婚變。其妻余某在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邀約他人潛伏追蹤,俟王某與廖某在廖某房內通奸時捉奸在床,并攝下照片為證。余某據此提出反訴,請求法院依據2001年4月28日修改頒行的《》第四十八條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的規定判令王某賠償。
此案之所以引起關注,主要是因為余某收集丈夫通奸證據的方式.此種所謂"捉奸"的手法在我國歷史上本來就有深厚的淵源.行為者充滿對其行為正義性的自信,而道德輿論也往往采取默許認可的態度.即使歷史演進到二十一世紀,"捉奸"仍可在相當一部分地區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
但以捉奸方式收集的證據提交到法院,其合法性和證明力卻當然受到了質疑。另據報道,因該案尚未判決,對于此種方式收集的照片能否作為證據采信,審判庭也尚未作出明確的回答。但無論如何,為相當一部分公眾視為合理甚至正義的"捉奸",在面臨現代法律理念和規范的甄別時,其合法性卻至少是一個問題。
其實,只要稍具人文素養和法律常識的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都應是不假思索和清晰明確的。"捉奸"不僅暴露了我們民族精神某些角落仍然殘存的蒙昧和野蠻,使敏感如我輩者頓感蒙羞;而且毫無疑問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均明申"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害"。《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也以保護名譽權的方式對隱私權明確規定不得非法侵害。但"捉奸"卻往往采取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輔以人身強制手段,對他人隱私予以暴露。因此不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而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給他人人身自由造成潛在的威脅;更為嚴重的是,侵害他人隱私權,使其人格尊嚴受到侮辱和踐踏。
筆者絕不是在此為非法同居或婚外性行為張目。對于此類妨害合法,有悖于良好道德風尚的行為我們當然應與譴責。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長期同居導致離婚的,應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正是體現了對婚外同居的否定評價。
但有非法同居或婚外性行為的人,其人格尊嚴亦應受到尊重,其法定權利也不得侵害。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分子,也要保障其包括人格尊嚴在內的基本人權;其民事權益非依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也不得剝奪;更何況僅僅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的通奸者?這恰恰是人類社會在付出慘痛代價后收獲的極其重要的文明成果。以一種文明體面的方式解決沖突,在法律的框架內對受損害的權益謀求救濟,而不是肆意地宣泄仇恨,這本身就是文明的標志。
就本案而言,以"捉奸"方式取得的照片,因其收集證據方式的違法而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在這樣的問題上,再不能像對待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一樣,有絲毫的妥協和讓步。本來就有人擔心"捉奸"這樣一種侵權行為會隨著婚姻法相關條文的修訂而大量增多。如果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能在判例中堅定地表明態度,此種擔心完全可能變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