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出軌的談奇向妻子林玉立簽下一份“忠誠保證”,稱立即與第三者分手,如若再處理不妥婚外情而影響夫妻感情及家庭,則自愿賠償妻子精神損失費12萬元。談奇的父母為這份“忠誠保證”提供擔保。沒多久,談奇還是和情人遠走高飛了。憤怒的林玉立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依據“忠誠保證”向談奇索賠精神損失費12萬元,要求談奇父母承擔擔保責任。那么,雙方簽訂的“忠誠保證”是否有效?法院會支持林玉立的訴訟請求嗎?
新婚丈夫有外遇
2000年5月,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21歲的女青年林玉立與同鎮22歲的男青年談奇攜手步入婚姻殿堂。新婚不久,談奇與同鄉一起到內蒙古打工,林玉立含淚把丈夫送上了北去的列車。
剛開始,談奇經常給家里打電話,對林玉立問長問短、關懷備至,并詳細匯報自己的近況,隔一段時間就寄錢回家。但4個月后,談奇打回家的電話逐漸少了,后來干脆不打電話也不寄錢回家。林玉立擔心丈夫有困難,于是第一次主動給丈夫打了電話。
聽到談奇說最近忙于開拓業務,錢全部用在生意上,林玉立這才放下心來,她雖抱怨丈夫這么長時間不通音信,但心里還是很甜蜜的。然而,這次通話以后,談奇依然是既無消息又不寄錢回家,后來連手機都停了,家人再也聯系不上他。眼看一起外出打工的同鄉紛紛回來過年了,林玉立的心一直忐忑難安。她禁不住向他人探聽談奇的消息,終于得知真相。原來,談奇和包頭市一位姓曹的女子好上后已經同居了大半年。
這個消息對林玉立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她怎么也想不到曾對自己海誓山盟的丈夫會變心,她跌跌撞撞地跑回家,看到和丈夫一起貼的“紅雙喜”還沒有褪色,林玉立趴在床上痛哭起來。
“忠誠保證”成空文
過了元宵節,林玉立獨自到包頭市尋找丈夫,她四處奔波了1個多月,仍找不到丈夫的蹤影,只能失望而歸。
2002年12月底,“失蹤”了2年多的談奇突然打電話回家,向林玉立直接了當地提出離婚,要求她說離婚的條件。林玉立氣得發抖地說:“我永遠不會同意離婚。”
半個月后,林玉立收到了邗江區人民法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談奇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林玉立拿著訴狀去找談奇的父母哭訴,請求他們出面勸阻。老倆口一向疼愛這個兒媳,對兒子的行為也看不慣,表示堅決支持兒媳。
談奇是因同居女友曹秀芬的一再催逼才提出離婚。經過父母的斥罵、林玉立的痛哭和法官的調解,談奇在猶豫中撤回了起訴,表示從此要和林玉立好好過日子。
但談奇在家沒住幾天,曹秀芬催他去包頭的電話就不斷打過來,談奇的心又變得騷動不安了,他提出繼續外出打工,妻子和父母堅決不同意。情急之下,談奇想出了緩兵之計。
2003年3月7日,談奇當著父母的面給林玉立寫了一份“忠誠保證”,主要內容是:談奇長期不歸,在包頭與第三者姘居,關于與包頭第三者的關系問題,由談奇自行解決,若處理不妥影響夫妻感情及家庭,自愿賠償林玉立精神損失費12萬元。為了表示誠意,談奇還請求父母作擔保。為了讓兒子收心、兒媳放心,談奇的父母在保證書上簽了字。
有了“忠誠保證”,林玉立天真地認為丈夫再也不會背叛自己了,于是放心地讓談奇外出打工。然而談奇一離開家就徹底“消失”了,3年內完全與家人斷絕聯系。
欲哭無淚的林玉立終于徹底心灰意冷,2006年4月,林玉立手持“忠誠保證”向邗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談奇按保證約定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由談奇父母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判決賠一半
法院受理案件后,鑒于林玉立主張離婚中的損害賠償涉及婚姻關系外的其他人(即談奇的父母),所以決定將離婚糾紛與損害賠償糾紛分案處理,對離婚糾紛先行審理。
2007年7月,法院對林玉立與談奇離婚糾紛一案率先作出民事判決,準予林玉立與談奇離婚。在該判決生效后,2007年9月,邗江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離婚中的損害賠償糾紛。
開庭審理時,“忠誠保證”書是否有效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林玉立認為有效,談奇及其父母則持相反意見,爭辯激烈,各有理由。
法院審理后認為,林玉立與談奇系合法婚姻關系,談奇在婚后與他人同居,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傷害了林玉立的感情,給林玉立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談奇在2003年離家外出后并沒有與第三者斷絕關系,反而置家庭于不顧,與妻子斷絕了音訊,導致婚姻家庭解體,林玉立在要求與談奇離婚的同時,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應予支持。
談奇在2003年3月7日的書面保證中承諾“如若再處理(第三者問題)不妥而影響夫妻感情及家庭,自愿對林玉立給予精神損害賠償12萬元”,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其民事行為有效。但談奇許諾賠償1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是附有條件的,即在其因處理與特定的第三者關系問題上不妥,而影響夫妻感情及家庭時才賠償12萬元,林玉立現沒有能提供證據證實談奇未能處理好與該第三者的關系,因林玉立所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所附條件已成立,因此林玉立不能要求談奇賠償12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賠償數額應考慮侵權人過錯程度、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談奇的父母提供擔保時,其擔保的內容處于待定狀態,即談奇是否對林玉立賠償精神損失應依據其在處理第三者問題上的結果,而談奇是否能夠正確處理好與第三者的關系,這由談奇的行為決定,并不是由談奇的父母所能夠控制的,這種涉及人身關系的不確定的擔保應認定無效,故談奇的父母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2007年9 月30 日,法院判決談奇賠償林玉立精神損失6萬元,駁回林玉立的其他訴訟請求。
林玉立不服,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院在審理過程中,林玉立又申請撤回上訴。日前中院作出終審裁定:準予林玉立撤回上訴,雙方均按一審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