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丈夫結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在銀行也是以他的名字開戶存款,經過多年積攢,銀行存款已有數萬元。不久前,我丈夫起訴要求離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財產清單中稱家庭存款僅有數千元,竟然隱瞞了數萬元。對丈夫想獨占存款的行為我非常氣憤,并向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要求我舉證,我帶著街道出具的證明我們夫妻關系的證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到銀行要求查詢,不料銀行竟說以我丈夫名義所開的個人存款賬戶屬我丈夫的個人隱私,拒絕我的查詢要求。請問這種說法對嗎?我該怎么辦?
答:個人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受法律保護,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隱私權。根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32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8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狀況和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金融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并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或者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個人的儲蓄存款情況和個人存款賬戶等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銀行拒絕你的查詢要求是正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對以你丈夫名字所開的個人存款賬戶情況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