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兒媳要求分割婆婆房屋動遷款 證據不足被駁
作者:胡海容 發布時間:2008-05-29 09:01:46
中國法院網訊 朱小姐將前夫徐先生的母親張女士告上法庭,認為自己的戶口在被拆遷的房屋內,要求分割動遷款。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朱小姐不是同住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6年11月11日,朱小姐和徐先生結婚。同年11月23日,朱小姐將其戶口遷至上海市翔殷路1059弄的某套房屋內,該房是其婆婆張女士于1995年買下的售后公房,小兩口也并未實際居住在該房內。2007年12月,翔殷路房屋列入動拆遷范圍;張女士及丈夫和兒子作為安置人口,于2008年1月共獲得動遷款人民幣776,090.80元。而在2008年1月9日,朱小姐和徐先生經法院調解離婚,按調解協議約定,朱小姐應從系爭房屋內遷出。2008年4月9日,朱小姐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認為張女士一家隱瞞動遷經過,而自己是同住人,要求分割動遷安置192772.7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小姐的戶籍雖在被拆遷房屋內,但在離婚調解時,朱小姐已同意從該房內遷出,同時根據房屋來源,朱小姐不具備翔殷路房屋的同住人資格。故朱小姐要求分割動遷款的訴請,依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不予支持朱小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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