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認為偷拍偷錄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2002年4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并實施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對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另外,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者住宅,四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取證,則不存在此問題。但如果取證的目的已達到,卻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者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又如,在自己家里安放錄音設備,不構成侵權。但安放在第三人家里或者辦公室的,就不具備合法性。再如,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在第三人居室內取得親昵照片就不具備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取得的兩人的親昵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可見,只要不違法,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攝和錄制的影音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