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對性騷擾行為嘗試進行初步界定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江蘇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改第一稿?》中還對“夫妻雙方財產知情權”增加了可操作性條款——在婚姻存續期間,婦女有權了解配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東方早報》7月3日)。
長期以來,雖然夫妻雙方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方到底有多少收入和財產,是否隱藏有“私房錢”,卻取決于夫妻個人的道德和觀念。因為,按現行法律規定,有權調查個人財產狀況特別是私人銀行賬戶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職能部門。對公民私自調查他人財產狀況的行為法律是不允許的,銀行等相關單位也沒有“協助義務”,即使是夫妻關系。這當然是出于保護公民財產權和隱私權的需要,但也給了夫妻隱瞞對方私存“小金庫”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對方的利益。因為一方的“私房錢”增多,必須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特別是在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時,這種隱瞞會導致一方財產權嚴重受損?,F實中,在一些離婚案件中,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往往大量隱瞞、轉移財產,特別是獎金、加班費或其他可“有效”隱藏的投資如股市、基金等。由于個人不具有財產調查權,另一方往往因取證困難,在夫妻財產分割中吃了“啞巴虧”。因此,江蘇省明確妻子的“調查”權利,并從法律上賦予銀行等單位的“協助義務”是一種進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的漏洞,對于維護夫妻雙方的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
然而,這部地方性法規只賦予妻子調查丈夫私房錢的權利,卻沒有平等賦予丈夫相應權利,這顯然是不妥的。現實中,存私房錢的不只是丈夫,有時更能存私房錢的其實是妻子。允許妻子調查丈夫私房錢,卻不允許丈夫調查妻子,這不僅違背法律公平原則,對丈夫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因此,應平等賦予夫妻雙方“私房錢”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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