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中國式離婚”的最后一個階段就是夫妻雙方身與心的背叛,當妻子發現丈夫外遇的證據,她將如何處理?1月6日,家住和平區青年大街附近、正面臨感情危機的孫女士打來電話,訴說自己的難言痛楚。
起因:陌生女子的曖昧短信
一個月前,孫女士收到一個陌生女子的短信稱:我和你的丈夫有長達三年的婚外情,請你成全我們。將信將疑的孫女士對此并沒有理睬,可是最近她再次收到該女子的短信,將丈夫的生活習慣描寫得纖毫畢見,沒有過細致的接觸怎么會了解這么清楚?苦惱的孫女士不想一下捅破丈夫的臉面,然而輾轉反側的她每夜反復看著手機上的短信:他喜歡在早晨起床時抽煙,刷牙時總從后面擠牙膏……心里越來越懷疑。
從此,丈夫的一舉一動在她看來都充滿了可疑的跡象,飽受折磨的她決定將這些短信作為婚外情證據,和丈夫辦理離婚手續,但,法律是否會給出她合理的公證呢?
公證部門:暫無受理程序
市第一公證處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沈陽至今未曾受理過此類公證,而且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負責人認為:“如果走民事程序受理的話,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而每一項公證又必須走法定程序,因而為手機短信公證還很困難。此外,由于手機的技術含量高,還難以確認是否使用了科技手段篡改電話號碼。所以短信能否做證還處于學術探討階段,有待商榷。”
律師:可以作為證據線索
既然公證部門無法受理,那么律師對此有何看法?王現輝律師認為:“手機短信有明確的收信人、發信人,是比較完整的文字載體,可以作為證據線索存在。從內容上看,發信人明確表明了身份,又說得很清楚。從民事訴訟角度看,短信可以歸納到電子信件當中,從本質上講與Email是一樣的。”但前提是確定使用手機的機主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