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院調解離婚程序,是指審判人員進行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步驟和方式。由于法院調解的過程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因此法院調解沒有單獨的程序而是與整個審理程序結合在一起的。民事訴訟法只對法院調解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法院調解的具體程序。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一)、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離婚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離婚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xié)商。在協(xié)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xié)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jīng)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結束
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而結束。對于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
對于經(jīng)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協(xié)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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